(三)審議批準董事會(huì )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huì )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wù)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shū)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kāi)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分為定期會(huì )議和臨時(shí)會(huì )議。
定期會(huì )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shí)召開(kāi)。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huì )或者不設監事會(huì )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kāi)臨時(shí)會(huì )議的,應當召開(kāi)臨時(shí)會(huì )議。
第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huì )的,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由董事會(huì )召集,董事長(cháng)主持;董事長(cháng)不能履行職務(wù)或者不履行職務(wù)的,由副董事長(cháng)主持;副董事長(cháng)不能履行職務(wù)或者不履行職務(wù)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huì )的,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huì )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職責的,由監事會(huì )或者不設監事會(huì )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huì )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kāi)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應當于會(huì )議召開(kāi)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huì )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huì )議記錄,出席會(huì )議的股東應當在會(huì )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huì )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huì )會(huì )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guò)。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huì ),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gè)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gè)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huì )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huì )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huì )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guò)職工代表大會(huì )、職工大會(huì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chǎn)生。
董事會(huì )設董事長(cháng)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cháng)。董事長(cháng)、副董事長(cháng)的產(chǎn)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guò)三年。董事任期屆滿(mǎn),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mǎn)未及時(shí)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huì )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wù)。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huì )對股東會(huì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圖片來(lái)源:找項目網(wǎng)
公司法全文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