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wǎng)絡(luò )虛擬財產(chǎn)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shí)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shí),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wù)。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huì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guò)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guān)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shū)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shí)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jīng)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huà)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shí)生效。
以非對話(huà)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shí)生效。以非對話(huà)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jìn)入該特定系統時(shí)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jìn)入其系統時(shí)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shí)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wú)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shí)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fā)布時(shí)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shí),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shí)到達相對人。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zhuān)瑧敯凑账褂玫脑~句,結合相關(guān)條款、行為的性質(zhì)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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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第六十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