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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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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束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mén)應當及時(shí)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的,不得作為管理行政相對人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mén)代本級黨委、政府起草規范性文件代擬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mén)應當將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納入績(jì)效管理和依法行政考核指標。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6 號)同時(shí)廢止。
(文章摘自2017年1月5日《國土資源部》)
圖片來(lái)源:找項目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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