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勝訴利益處置)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予支持。
股東因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向全資子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支持;請求被告向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不予支持。
股東勝訴后,請求公司承擔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調查費、評估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的,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施行時(shí)間及效力)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以及本規定施行前已經(jīng)終審、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文章摘自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圖片來(lái)源:找項目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