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guān)于直接訴訟與股東代表訴訟案件
第三十條 (訴訟地位)
監事會(huì )、監事或者董事會(huì )、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起訴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由監事會(huì )負責人、監事或者董事長(cháng)、執行董事?lián)卧V訟代表人。
人民法院受理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提起訴訟的案件后,應當通知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huì )、監事、他人的含義)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chēng)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huì )”、“監事”包括全資子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huì )、監事。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所稱(chēng)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十二條 (其他股東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案件,其他股東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已經(jīng)進(jìn)行的訴訟程序,對參加訴訟的其他股東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對未參加訴訟的股東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公司替代原告)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案件后,公司申請替代股東訴訟的,應當征得股東的同意。股東同意的,其已實(shí)施的訴訟行為有效;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三十四條 (訴訟中的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提交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通過(guò)調解協(xié)議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交股東會(huì )決議的,全體股東應當在調解協(xié)議書(shū)上簽名、蓋章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同意調解協(xié)議的書(shū)面意見(j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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