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召開(kāi)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召開(kāi)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公司召開(kāi)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但是未對決議進(jìn)行表決。
第五條 (未形成有效決議)
公司召開(kāi)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并作出決議,但是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原告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請求確認未形成有效決議的,應予支持:
(一)出席會(huì )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決議通過(guò)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決議上的部分簽名系偽造,且被偽造簽名的股東或者董事不予認可;
另一種觀(guān)點(diǎn):決議上的部分簽名系偽造,且被偽造簽名的股東或者董事不予認可,在去除偽造簽名后通過(guò)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決議內容超越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的職權。
第六條 (決議無(wú)效事由)
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wú)效:
(一)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通過(guò)決議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決議過(guò)度分配利潤、進(jìn)行重大不當關(guān)聯(lián)交易等導致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三)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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