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決議撤銷(xiāo)事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chēng)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包括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會(huì )議的通知、股權登記、提案和議程的確定、主持、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決議的形成、會(huì )議記錄及簽署等事項。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決議不屬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第八條 (事后同意決議)
股東起訴請求撤銷(xiāo)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決議,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一)決議作出后,股東明確表示同意決議內容;
(二)決議作出后,股東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接受決議內容;
(三)作出新的決議,實(shí)質(zhì)認可股東訴訟請求的內容。
第九條 (決議效力的直接認定)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決議無(wú)效或者撤銷(xiāo)決議,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shí)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直接作出判決。
另一種觀(guān)點(diǎn):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決議無(wú)效或者撤銷(xiāo)決議,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shí)依法認定的決議效力情形不一致的,應當告知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原告不變更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十條 (行為保全)
股東會(huì )或者股東大會(huì )、董事會(huì )決議存在實(shí)施后不能恢復原狀或者使當事人、利害關(guān)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情形的,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禁止實(shí)施有關(guān)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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